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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384号

袁庆与苏州俊源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庆,苏州俊源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俊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58号B2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张为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庆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俊源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字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庆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字3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袁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袁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袁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柏宏忠

审判员  管 丰

审判员  孙鲁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姚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