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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安菊、杜存福、李欣玉、刘沣漾、李素燕、刘雪莲、范建须、李爱华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刘安菊,杜存福,李欣玉,刘沣漾,李素燕,刘雪莲,范建须,李爱华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住所地北屯市西北路养路段旁。负责人孙斌,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涛,系该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刘安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杜存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欣玉,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沣漾(曾用名刘长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素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雪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范建须,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安菊、杜存福、李新玉、刘沣漾、李素燕、刘雪莲、范建须、李爱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安菊、杜存福、李新玉、刘沣漾、李素燕、刘雪莲、范建须、李爱华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车辆、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到银行将存款进行了冻结与划扣,至今,被执行人尚需还款金额为243002.66元。综上,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德勇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房元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