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发表人康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然,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纳雍县大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启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浦鑫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小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纳雍县大圆煤业有限公司、贵州浦鑫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贺雪军
代理
审判员 肖 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唐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