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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108号

林茂福、朱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茂福,朱国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林茂福,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铅山县。

被执行人:朱国华,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茂福与被执行人朱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朱国华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40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项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