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林茂福,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铅山县。
被执行人:朱国华,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茂福与被执行人朱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朱国华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40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项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