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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350号

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350号

原告: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鹤,总经理。

被告:陈波,男,1967年10月23日生,住柳河县。

原告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河县浦城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国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