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吴叶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德富勤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幸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3号福星科技大厦B座607号。
法定代表人:汪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德富勤资产管理公司、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过户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丹丹
审判员 黄 更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