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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辖终642号

耿正忠与刘汉庭、黄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正忠,刘汉廷,黄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辖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正忠,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廷,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瑶,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耿正忠与被上诉人刘汉廷、黄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耿正忠提出上诉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26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而上诉人耿正忠至今仍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对上诉人耿正忠提起上诉又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的行为,本院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耿正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巍

审判员 周 歧

审判员 刘尧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龚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