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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806号之一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与孟祥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孟祥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806号之一

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岸堤镇中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71321MA3CEJGW58。

诉讼代表人:陈甫,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志,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职工,住山东。

被告:孟祥礼,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与被告孟祥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孟祥礼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祥礼的银行存款1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新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冯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