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32号
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西侧技工学校综合楼2#4#楼。
法定代表人:江士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勇,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梅鑫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