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美兰,女,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任意,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环卫处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邵美兰与任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意在银行系统无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9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9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美兰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任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南德
审判员 吴国辉
审判员 刘 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