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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行审21号

婺源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婺源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30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书乡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晖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红亮,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方翔飞,该局干部。2017年7月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拆除婺源县天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非法占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必然无规划许可,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该类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李永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戴攀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