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兆彬,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娜,女,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耿兆彬、王文娜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6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通许县,一审裁定对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系张影,其住所地在开封市××路,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琦
审判员 姬 凯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韶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