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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261号

261杨德林与夏连进、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德林,夏连进,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林,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安县,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夏连进,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宁海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夏连进。关于杨德林与被告夏连进、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1、夏连进、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归还杨德林借款20万元。2、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00元,由夏连进、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杨德林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05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宁海小区5号的土地及厂房(另案正在处置过程中)。未查询到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夏连进下落不明,公司所欠债务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人××、南通市夏氏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赵祖华

审 判 员  韩良骍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