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占海,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传玉,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
上诉人管占海与被上诉人龚传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占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管占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管占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艳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