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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455号

管占海与龚传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管占海,龚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占海,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传玉,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

上诉人管占海与被上诉人龚传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占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管占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管占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艳芳

代理

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