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80号
原告:张留恩,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蒋利国,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冯亮,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原告张留恩诉被告蒋利国、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短信通知原告,原告未回复;于2017年6月21日再次短信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逾期未缴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院缴纳公告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留恩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留恩负担。
审 判 长 赵拥军
审 判 员 赵伟娜
人民陪审员 杨鹏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