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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280号

张留恩与蒋利国、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留恩,蒋利国,冯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80号

原告:张留恩,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蒋利国,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冯亮,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原告张留恩诉被告蒋利国、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短信通知原告,原告未回复;于2017年6月21日再次短信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逾期未缴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院缴纳公告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留恩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留恩负担。

审 判 长  赵拥军

审 判 员  赵伟娜

人民陪审员  杨鹏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