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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浦兆莲与被执行人白长发、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兆莲,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白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浦兆莲,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75222-4,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白长发。

被执行人:白长发,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浦兆莲与被执行人白长发、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白长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浦兆莲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扣除被告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浦兆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白长发共同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白长发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南京上海路支行50×××90账户中有少量存款已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因数额极小未予扣划;2.被执行人白长发名下机动车黑A×××××已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但未实际控制;3.除上述财产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白长发下落不明,本院协同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已不实际营业。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多家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张同德

审 判 员  池仲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王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