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148号。法定代表人吕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发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盛源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仅有土地及厂房因涉及其它案件本院正在依法评估拍卖过程中,待处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湖北盛源钢构有限公司可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王长标
审判员 杨 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