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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行终50号

张望英、张友云等与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望英,张友云,舒乙顺,侯长旺,武明,舒亮月,王孝,袁腊珍,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王超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望英,女,194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云,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舒乙顺,女,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长旺,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舒亮月,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孝,男,194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腊珍,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负责人舒利军,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生,男,溆浦县人民政府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礼,男,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审第三人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1栋三单元306房。法定代表人舒清福,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王超峰,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上诉人张望英、张友云等8人因与被上诉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1224行初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2013)政国土字第274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溆浦县2013年小城镇建设打捆项目。溆浦县人民政府依照该审批单于2014年3月10日发布了溆浦县人民政府[2014]第8号征收土地公告,其中确定溆浦县2013年小城镇建设打捆项目需征收溆浦县低庄镇老屋园村集体土地1.4963公顷、东门村集体土地4.1945公顷。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6日发布了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第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确定了溆浦县低庄镇老屋园村、东门村需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2014年12月23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与低庄镇老屋园村7、8、9、10、12组、老屋园村民委员会和低庄镇东门村3、4、5、6组就需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2015年2月9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征地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款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溆浦支行支付给被征收人。2016年3月22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拟将征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后经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和王超峰联合竞买购得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挂牌出让公告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查明,原告武松波在溆浦县××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前户籍由低庄镇东门村迁往低庄镇永乐街012号,原告朱为省、刘海洋、沈小严、刘翠香、朱世平、朱为权在溆浦县××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前后户籍地均不在××镇××村,刘海洋、沈小严于2003年3月14日与低庄镇东门村村民王金龙签订了田土转让协议;朱为省、朱世平、朱为权于2003年3月9日与低庄镇东门村六组及村民王孝签订了田土转让协议。原审判决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以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这一行政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本案涉案国有土地的用途是用于商业开发,被告对用于商业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出让,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时,履行了拟定出让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法定程序,又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属程序合法。综上,被告发布的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挂牌出让公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原告张望英、张友云、舒乙顺、侯长旺、武明、舒亮月、王孝、袁腊珍起诉要求撤销该公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武松波、朱为省、刘海洋、沈小严、刘翠香、朱世平、朱为权由于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院将另行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望英、张友云、舒乙顺、侯长旺、武明、舒亮月、王孝、袁腊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望英、张友云、舒乙顺、侯长旺、武明、舒亮月、王孝、袁腊珍负担。

上诉人张望英、张友云等8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溆浦县国土局的土地征收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超范围征收,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将涉案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发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这一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4行初19号行政判决;2、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未予书面答辩。原审第三人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王超峰未作书面陈述。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该挂牌出让公告涉及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本案上诉人张望英、张友云、舒乙顺、侯长旺、武明、舒亮月、王孝、袁腊珍不是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仅是涉案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前集体土地相关权益人。因此,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并不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益,对上诉人权利产生影响的是将涉案土地从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相关征收和补偿行为;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的规定,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从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看,上诉人实质是对涉案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有异议,故上诉人应当就相关征收和补偿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既不是涉案挂牌出让公告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挂牌出让土地的权益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既未对上诉人的实体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也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原审判决对本案作出实体裁判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武松波、朱为省、刘海洋、沈小严、刘翠香、朱世平、朱为权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原审以(2016)湘1224行初19号之一裁定驳回起诉,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无权就(2016)湘1224行初19号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行初1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张望英、张友云、舒乙顺、侯长旺、武明、舒亮月、王孝、袁腊珍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尊启

审 判 员  周 晓

代理

审判员  武春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