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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2463号之二

赖思齐与罗洁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思齐,罗洁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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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2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思齐,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罗洁兴,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赖思齐与被执行人罗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第5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洁兴应向申请执行人赖思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本金50万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8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2463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洁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罗洁兴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的小型汽车,本院已档案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发现该车辆下落,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罗洁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2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灼煊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禤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