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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财保4-1号

徐显祥、贵州贞丰县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显祥,贵州贞丰县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财保4-1号

申请人:徐显祥,男,1977男7月8日生,汉族,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

申请人:贵州贞丰县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23号,营业地贞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正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显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贞丰县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在贵州省贞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帐号为292101000120XXXXXXXXX存款贰佰万元(2000000元),并以其位于贞丰县珉谷镇南环路平房一栋(该房的房屋建筑面积:1717.40㎡,该房产证号为黔(2017)贞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的房屋作担保。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当日以(2017)黔23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贞丰县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在贵州省贞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账号292101000120110XXXXXXX的存款贰佰万元(2000000元)。2017年7月4日申请人徐显祥以“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贵州贞丰县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同意支付该项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贵州贞丰县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在贵州省贞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帐号292101000120XXXXXXXXXXX的存款贰佰万元(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登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贵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