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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特113号

刘桂友、卢培全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刘桂友,卢培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特113号

申请人:刘桂友,女,193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卢培德,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刘桂友的儿子。

被

申请人:卢培全,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代理人:卢燕霞,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卢培全的胞姐。申请人刘桂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卢培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桂友称,被申请人卢培全因幼时发高烧,经鉴定已经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卢培全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刘桂友为卢培全的监护人。卢培全的代理人卢燕霞称,同意宣告卢培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桂友作为卢培全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卢培全,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卢培全的父母为卢二妹(2012年12月26日去世)、刘桂友,卢二妹、刘桂友共生育七个子女:卢培华、卢培勤、卢趣霞、卢燕霞、卢瑞霞、卢培全、卢培德。卢培全与何金女于1992年11月10日结婚,经(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人离婚,该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于发生法律效力。卢培全与何金女没有婚生子女,但收养了一个儿子卢健峰(1996年1月29日出生),截止2015年两人已分居约十年。刘桂友、卢燕霞均陈述何金女在卢健峰年幼时带其回娘家后,何金女、卢健峰就再没有与卢培全一起生活,不知其目前住处,无法联系到卢健峰。2017年6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伍医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卢培全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来源合法,应予接纳。卢培全的近亲属对宣告卢培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刘桂友为卢培全的监护人无异议,故本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卢培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桂友为卢培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兴

审判员 何 瑾

审判员 潘惠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钟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