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6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
被执行人:向华荣,男,1984年2月5日出生,33岁,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2011)双流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执行向华荣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向华荣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