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530号
原告:王宁波,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金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42号2-3-602号。
法定代表人:熊智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宁波诉被告洛阳金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宁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宁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宁波承担。
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史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