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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77号

英德市良仕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华欣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英德市良仕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华欣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良仕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苏瑞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华欣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朱瑾路10号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4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式辉。本院在执行英德市良仕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华欣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56727.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轮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覃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