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359号
原告:高文波,女,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市场商贩,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左鑫磊,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泰和乾元小区1-2门市。代表人:刘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波诉被告左鑫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高文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文波负担。
审判员 汤文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