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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70号

王志忠与房福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志忠,房福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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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武城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0号

原告:王志忠,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房福圆,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王志忠与被告房福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志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忠负担。

审 判 长  阚东广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人民陪审员  桑树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新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