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0号
原告:王志忠,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房福圆,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王志忠与被告房福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志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忠负担。
审 判 长 阚东广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人民陪审员 桑树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新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