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左米秀,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钟文,男,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汪太平,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左米秀、钟文申请执行汪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汪太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富江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李任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