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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32号

左米秀、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米秀,钟文,汪太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左米秀,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钟文,男,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汪太平,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左米秀、钟文申请执行汪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汪太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富江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李任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