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维川,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树斌,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上诉人陈维川因与被上诉人沈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维川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费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维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泽华
审 判 员 杨 桦
代理
审判员 刘建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