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86-1号
申请人:肖太功。
被
申请人:陈敬伟。
被
申请人:董建红。
申请人肖太功与被申请人陈敬伟、董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