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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886-1号

肖太功、陈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太功,陈敬伟,董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86-1号

申请人:肖太功。

被

申请人:陈敬伟。

被

申请人:董建红。

申请人肖太功与被申请人陈敬伟、董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