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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022号

肖锐与刘世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锐,刘世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22号

原告:肖锐,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被告:刘世皓,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原告肖锐与被告刘世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肖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锐以被告刘世皓偿还了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锐负担。

审判员  杨宝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旭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