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22号
原告:肖锐,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被告:刘世皓,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原告肖锐与被告刘世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肖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锐以被告刘世皓偿还了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锐负担。
审判员 杨宝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旭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