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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765号

王卫东与邓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04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卫东,邓成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765号

原告:王卫东,住伊宁市。

被告:邓成均,住伊宁市。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邓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王卫东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卫东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