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765号
原告:王卫东,住伊宁市。
被告:邓成均,住伊宁市。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邓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王卫东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卫东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