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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2504号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2504号

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阚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勐,男,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建霞,女,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主管。

被告:陈海英,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满族。

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与被告陈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煤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勐,被告陈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煤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海英支付北京市门头沟区惠民家园804号房屋(以下简称804号房屋)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11161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0日陈海英就804号房屋与我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1863.68元/年,陈海英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向我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6年,陈海英尚欠我公司6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161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陈海英辩称:认可应由我来承担804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京煤集团物业服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1、804号房屋入住之初飘窗和厨房交接处的墙体上就有裂纹、漏水,有人员前去现场查看,但未予维修;2、小区内没有自行车棚;3、小区内绿化不合格,停车位侵占了绿地;4、2017年之前小区内无人打扫卫生,垃圾到处都是,致使24号楼1楼发生火灾,楼道被烧黑,半年后才重新粉刷。如果物业公司可以将2016年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全部减免,我同意从2017年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庭审中,京煤集团提供了《惠民家园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惠民家园二区物业费收取项目明细》作为证据材料。陈海英提交照片作为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海英与京煤集团签订的《惠民家园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京煤集团起诉主张陈海英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但考虑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费的金额本院酌情予以减免。陈海英主张2017年之前涉案小区无人打扫卫生,缺乏证据证实,故对其该项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陈海英所提墙体开裂漏水的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对陈海英所提小区内缺少自行车棚及绿化不合格等问题,小区内的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维护,虽然每个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不仅表现为部分设施使用及服务内容不是针对某个业主,而且表现为服务费用的构成亦非由某个业主一人交纳,因此在衡量某个业主是否应当就某一项目交纳费用及是否应当减、免部分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主观评价,更多的应当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以防止因保障少数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应当指出,京煤集团在今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交流沟通,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与解决,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10602.95元。

二、驳回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海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马钢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