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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6817号

马龙与数力众合(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龙,数力众合(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6817号

申请人:马龙,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数力众合(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立,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龙与被告数力众合(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数力众合(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据(2017)京03民终3889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和澳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元到期债权进行保全,中和澳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对数力众合(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偿,如中和澳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偿付债权,应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申请人马龙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全)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和澳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对数力众合(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偿(2017)京03民终3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50万元债务。中和澳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可以向本院提存。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马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