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锦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彪,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朱丹,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遨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