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637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鼎力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谷国明。
被
申请人:高雷,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1202民初26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谷国明所有的车牌号为S778**号轿车,现申请人撤回了保全申请,请求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谷国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S×××××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胥文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