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295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68号凤城郦都南区二栋首层013号。
法定代表人:郑节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文胜,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赵文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献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肖颂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