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553号
原告:白某,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山东省恒大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山东省恒大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