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797号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三家子村粮库北负责人王理英,男,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住址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三家子嘎查*组**号。被告白双福,男,45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白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福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包春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