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刑终684号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68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留看守所服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503��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琳

审判员 梅欣荣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