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561号
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
法定代表人:贺泰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