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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025号

夏方方与章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方方,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25号

原告:夏方方,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章飞,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方方与被告章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夏方方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方方承担。

审判员  韩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