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25号
原告:夏方方,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章飞,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方方与被告章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夏方方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方方承担。
审判员 韩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