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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561号

杨秀琴、姜广建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琴,姜广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56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琴,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姜广建,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杨秀琴与姜广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4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琴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广建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跃进里11-1-50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秀琴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张德龙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