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832号
原告:薛晖,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于进水,男,1975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剡萍,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晖与被告于进水、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薛晖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