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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079号

王学琴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79号原告王学琴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琴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学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