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79号原告王学琴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琴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学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曦 来源:
王学琴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79号原告王学琴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琴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学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