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被害人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被害人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4,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被害人之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5,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之三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3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被害人之父。上列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善,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磊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6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蕾、刘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及委托代理人尹继善,被告人张磊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磊磊因其父亲门前修路,埋设水管的问题与刘某3发生争吵,张磊磊持镢头追打刘某3,进而与刘某3撕扯争夺镢头,在此过程中,将刘某3摔倒,造成刘某3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刘某3受伤后,先后去沂南县中医院、沂南县人民医院、青岛401医院、齐鲁医院就诊。2016年9月19日,被害人在齐鲁医院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6年9月24日15时许出院时,刘某3突发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3符合骨折、冠心病、下肢静脉曲张、慢性肾小球肾炎等因素促发右肺动脉栓塞症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张磊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磊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惩处。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持镢头无辜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45375元。
被告人张磊磊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患有冠心病、慢性肾小球肾炎、下肢静脉曲张等多种疾病,自己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民事赔偿主张,愿尽力给予赔偿。
五、查明的事实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磊磊因其父亲门前修路,埋设水管的问题与刘某3发生争吵,张磊磊持镢头追打刘某3,进而与刘某3撕扯争夺镢头,在此过程中,将刘某3摔倒,造成刘某3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刘某3受伤后,先后去沂南县中医院、沂南县人民医院、青岛401医院、齐鲁医院就诊。2016年9月19日,被害人在齐鲁医院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6年9月24日15时许出院时,刘某3突发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3符合骨折、冠心病、下肢静脉曲张、慢性肾小球肾炎等因素促发右肺动脉栓塞症死亡。另查明,被害人为治疗伤情花医疗费60613.46元、护理费604.94元、误工费604.9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0元、鉴定费1200元、尸检费6000元、丧葬费29098.5元、交通及办理丧事误工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290元等共计107621.84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支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就民事赔偿,经多次调解无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6年9月13日下午约4点半,二姐张某4说:我妈被张磊打了,正在去中医院的路上。我开车接二姐去了中医院,母亲到了医院,做了脑电图和CT,专家说:你母亲后脑勺里有血丝,左上肩股骨头粉碎性骨折,这边治疗有难度。后去沂南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说:先住下打针消炎,请齐鲁医院专家做手术,中秋节后才能做手术,即9月19日。怕耽误治疗,9月16日下午办转院,后去青岛401医院,医生说:手术能做,但不能保证成功。所以当天晚上,我们又去了齐鲁医院。9月17日办住院手续。9月19日下午手术,医生说:手术怪成功。期间都很正常,9月24日查房,医生说恢复的很好。医生桑主任和李永刚医师同意出院。下午两点半收拾东西,三姐扶着母亲从病房走到电梯口,大约走了30米,坐电梯从六楼到一楼,走到医院大厅门口,母亲刚要上车时,晕倒了,感觉胸闷,我和二姐找急诊医生抢救,约40分钟医生说:抢救的黄金时间快过去了,你们做好心理准备。又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医生说:可能是肺血栓和心梗。(2)证人张某4、张某1的证言证明的事实和张某2陈述的情况基本一致。(3)证人张某6的证言2016年9月13日下午4时许,张贵明的大儿张磊磊和刘某3吵吵,为铺水管的事。到刘某3家正面东西路时,争吵声越来越大,刘某3从北边朝这边跑,张磊磊拿着镢头在后面追。刘某3转过身来说:你打!张磊磊用镢头朝刘某3左腿捣了一下。刘某3抓着镢头,张磊磊用力一抡,刘某3转了一圈,摔倒在地。约两分钟刘某3才爬起来。张某8从北边过来,刘某3朝西跑,边跑边说:又来打了。(4)证人左某的证言因为埋水沟管子,张某1他老婆不同意,张磊磊和刘某3打仗。张某1老婆拿着鐝头要打仗,被现场的人拉开了,张某1老婆骂骂咧咧朝南走了,张磊磊又跟着去了,之后我继续监工。(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9月13日下午4点多,外面有吵吵的,发现刘某3躺在她家西边路上,我吓傻了,刘某3说不行了。起来回家把大门关上了。一会儿,张某8骂着,拿一张铁锨扔在刘某3家大门上了。(6)证人张某7的证言阴历八月十三下午,我们村修路,张某1老婆和张磊磊兄弟两个吵吵,因为埋水管的事。吵吵了会儿被修路的拉开了,张某1的老婆朝南跑了,张某1老婆躺在地上,张磊磊站在跟前,一会她爬起来了。张某8又和张某1老婆吵吵,被我们劝开了。张某1老婆说胳膊不能动了。(7)证人张某8的证言2016阴历8月30下午,铺设下水管道经过张某1家屋后,张某1老婆不让埋管,张磊磊和她对骂起来了,张某1老婆拿鐝头砸管子,被我哥哥夺下了,张某1老婆往南跑,张磊磊拿鐝头追。张某1老婆骂着说把她胳膊打坏了。我骂了几句。(8)证人程某的证言9月13日,修路到刘某3家屋后时,一个妇女和一个光头还一个戴眼镜的青年吵吵,妇女叫刘某3,光头叫张磊磊,戴眼镜的叫臧恩华。他们要动手,被别人拉开了。(9)证人张某9的证言阴历八月十五以前的一天下午,在刘某3家门前修路时,她和张磊磊、张某8吵吵,后双方被拉开。(10)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6年9月13日下午4点多,我母亲说被张磊一家人打了,肩膀被打坏了。我母亲平时身体很好,没有毛病。2、鉴定意见(1)病理科尸检报告证实刘某3身体存在:1、右肺动脉栓塞症;2、冠心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狭窄Ⅲ级);3、重度脑血肿;4、脂肪肝;5、脾重度淤血水肿;6、喉及气管粘膜轻度淤血水肿;7、轻度慢性肾小球肾炎;8、胰腺淤血水肿;9、下肢静脉曲张(2)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体解剖图证实刘某3存在: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根据尸斑呈暗紫红色,双肺轻度淤血水肿,心肺被膜下有出血点,内脏淤血,均为常见急死征象,病理报告其存在右肺动脉栓塞症、冠心病等。其死亡过程突发短暂,分析认为,刘某3符合骨折、冠心病、下肢静脉曲张、慢性肾小球肾炎等因素促发右肺动脉栓塞症死亡。3、书证(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110处警单证实本案系刘某3之女报警,称其母被张磊打了,公安局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侦查。(2)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实张磊磊被上网追逃,2016年10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证实刘某3和张磊磊的身份情况。(3)警务侦查协作平台记录证实未能查找到张磊磊在2000年前后,在青岛犯盗窃罪的记录。(4)住院病历2016年9月13日19时入院,CR报告显示,被害人左肱骨头骨折,当日20时转县医院治疗。2016年9月13日20时到人民医院骨二科,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2016年9月16日15时出院。2016年9月17日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9月19日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9月24日出院。4、视听资料证实刘某3身穿碎花白领短袖,从北边跑来,张磊磊光着膀子持鐝头追赶,用鐝头照着刘某3腿捣了一鐝头,随后刘某3和张磊磊夺鐝头,刘某3被带着转了个圈,重重摔倒在地。肩膀先着地。刘某3从地上慢慢坐起,张磊磊经人劝说离开现场,刘某3站起后与围观人员交谈,后进入自家大门,一名浅色上衣男士拿起铁锨扔在大门上。5、被告人张磊磊的供述和辩解今年阴历8月13日,村里修户户通,修到我家门前时,需要在路上放水管,水流经张某1家屋后。张某1老婆不让放,为着事我和张某1老婆吵吵,她在屋后骂:你这些私孩子!我也骂:谁是私孩子!她骂:操你娘。我骂:操你娘。她指着我妈说:你娘在那里,操就是。我站在西边,她拿起镢头一扬,被我抓住按下来了,我把镢头抢过来,她往西走。嘴里嘟囔着:操你娘,一家人猝死。我怪生气,拿起镢头追她,想吓唬吓唬她。她往南跑,到她家门口西边时,快追上时,她转身回来了,我用镢头捣了她大腿一下,我抽镢头时把她拽倒了,左肩膀先着地,过了会她坐起来回家了,又过了一会,她在门口骂,弟弟张某8听她骂,拿起铁锨扔到他家铁门上去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磊均无异议,且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5张、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尸检病例报告、火化证、退休证、急救火化费、检查费、尸检费、交通费等单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磊磊无异议,且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磊因琐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其患有多种疾病,伤害后果与其死亡无必然的联系。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患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有冠心病、下肢静脉曲张、慢性肾小球肾炎等疾病,其死亡虽系多种原因造成,但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被告人张磊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张磊磊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磊的加害行为给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被害人对引起纷争存在一定过错;且导致本案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系多种原因所致,故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张磊磊对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对原告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磊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止。)二、被告人张磊赔偿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6097.47元,其他经济损失21524.37元,由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负。(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驳回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同伟
审 判 员 孙明霞
人民陪审员 侯学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