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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577号

楚建华、李萧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楚建华,李萧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577号

申请执行人:楚建华。

被执行人:李萧萧。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