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577号
申请执行人:楚建华。
被执行人:李萧萧。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