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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行审403号

费县国土资源局、王广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费县国土资源局,王广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5行审403号申请执行人费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庆余,局长。被执行人王广飞,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王广飞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费国土资罚字【2016】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8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8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王广飞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于2015年7月擅自占用费县梁邱镇梁邱北村集体土地576.0平方米,建设商住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8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广飞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6.0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14400.00元。并于2016年1月22日将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费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80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费国土资罚字【2016】8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费国土资罚字【2016】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2项,由费县梁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三、申请执行人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费国土资罚字【2016】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3项,限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实际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广飞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秀礼

审判员  马淑福

审判员  王沂威二0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曲文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