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80号
原告:刘秀萍,女,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
被告:谢永平,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原告刘秀萍与被告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刘秀萍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秀萍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龙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