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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080号

刘秀萍与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秀萍,谢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080号

原告:刘秀萍,女,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

被告:谢永平,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原告刘秀萍与被告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刘秀萍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秀萍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龙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