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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21号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元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元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夏1608室。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被执行人王元勇,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元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