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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933号

吴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33号

原告:吴某,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