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33号
原告:吴某,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